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预算资金结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