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预算调整方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