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将本级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每季度将结转资金、预备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项目调剂、下达转移支付、适用权责发生制事项等情况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内容,以文字或者报表形式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