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