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