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