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审查完毕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一式五份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可以要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重新研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