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条有效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按照国家规定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匿、侵占、扣留。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