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文物、国土等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其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规划行政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撤销,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