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