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