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矿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监督本县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依法对地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加工、经营、运销矿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授权范围内集体、私营和个体采矿的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检查、指导各矿山管理站的工作;

(六)调处或者参与调处矿山纠纷,依法划定(核定)矿区范围;

(七)依法对应由地矿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地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