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县财政。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