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确定和地面标志的埋设,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区范围,由县地矿管理部门具体标定,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监督采矿者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禁止越界采矿。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