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国有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半年内,应进行矿山建设,不能如期建设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