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九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把科普工作纳入其工作计划,组织和支持科技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和实验室应当向社会开放。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到科研基地和实验室参观,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