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科普场馆;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普宣传橱窗或者科普活动室等设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常年对公众开放,对青少年予以优惠和定期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不得改变其用途;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经费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保证其正常运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和其他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