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