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安排相应的投资和经费,增加环卫设施,促进环卫事业的发展;应当增加建设投资,加强县城东西两山、河滩的绿化和管护工作,促进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自觉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美观、整洁。

自治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县城的建设规划中,确定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组织实施好绿地、花坛、公园的建设和管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