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秉公执法,接受群众投诉,及时制止和查处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清洗不洁和修复、更换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