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城内的单位、住户、个体工商户及城郊居民应当在门前屋后,按照“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要求,做好卫生保洁、植树种草和管护工作。

沿街单位、店铺、住户必须保持门面整洁,主要街道两侧的阴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阴阳台,设置遮阳雨蓬、安全防护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