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