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