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工作人员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