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发展领域为:(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现代农业与海洋科学技术;(三)生物工程技术;(四)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和环境保护技术;(七)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八)现代管理科学;(九)适用本地区支柱产业、重点投资项目的其他高新技术。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