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应当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月(周)活动。建立健全城乡科学技术普及网络,建设和完善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为主的科技场馆。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和场所不得改作他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