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本市优先推广应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一)能广泛应用,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对经济建设或者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二)能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三)能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四)能节约能源与原材料,有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使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的;(五)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