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少数民族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