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