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加大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