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三)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

(四)组织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

(五)依法制止、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