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