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