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侵害职工民主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反映;本单位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控告或者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