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三十四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公司的工会组织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