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公司的工会组织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