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利用高压水井、渗井、渗坑、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