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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