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级科技研发经费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活动的开展。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本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财政性资金资助。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