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经该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认定,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其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项目,且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项目结题和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