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的科学技术项目,优先获得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支持本市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承担科学技术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

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