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测绘标准规范第九条已修改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市补充的测绘技术规范。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相联系,并依法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市测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