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查时,应当查验测绘成果汇交凭证;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不予办理财政资金结算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