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