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铁、码头、航道、公路、人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对地下管线和隐蔽性设施进行跟踪测量。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类废弃或者因变更而局部弃用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和报废资料,即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