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查通过违反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安全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审查的;(三)审查通过由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