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批准的建设规划,擅自改变工程规模、标准,委托勘察、设计或者组织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