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