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除遵循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二)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三)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