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抵制、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