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海关没收的档案或复制件,应移交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