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产权变动的单位的档案,应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区分情况做下列处理:(一)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向其主管部门移交;(三)由指定的单位接收或代为保管;(四)依法转让。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