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鉴定和销毁档案,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严禁以卖代销和擅自销毁档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